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思政教育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启动2014-2015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4-09-10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要求,即日起启动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帮助广大同学了解参保意义、作用和相关政策内容,引导广大学生在充分了解此项政策基础上积极参保,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充分认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校医院将加强相应的宣传工作,各学院也应充分利用网络、发动学生干部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帮助学生认识参保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切实做到学生应保尽保。

    二、相关政策解读。

1、为保证大学生参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请各位老师认真学习,把握文件精神,以便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学院公告栏内张贴,加大对学生的宣传。

2、参保范围及参保资金:

(1)参保对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统称大学生);

(2)参保费用:由学生个人(100元)和政府(120元)共同分担。其中个人缴费由学校代收代缴,原则上由研究生本人和家庭承担;

(3)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3、医保结算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已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5、此保险实施后,原学校收取学生30元/人作为大病医疗保险项目不再继续开展。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编码表.doc

    医保采取自愿原则,如需参保的研究生请按要求填写下面表格(今年填写表格不分新参保和续保,所有需要参保的研究生信息统一填写到下面表格中)。

2014年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参加医保信息采集表.xls

    从未在南京市办理过医保卡的研究生需上交电子版照片,照片名称为学院+学号+姓名,照片要求参照身份证照,不能半身照;照片背景要求为一色,不能有背景;照片规格要求为252*312像素,分辨率要求为300万dpi以上,照片不能模糊;自行扫描的照片必须是近期证件照,不能有折痕、油墨等痕迹。 

    需要参保的研究生每人需要缴纳100元现金到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处。

    请全体研究生将医保费用、照片和医保信息交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老师处。

                                                  

研究生院

                                                2014年9月10日